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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发布
更新时间:2017-09-20   点击次数:1532次

919日,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。方案提出,到2020年,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,实施重点地区、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,排放总量下降10%以上;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。

  推进重点行业和地区VOCs治理

  根据方案,将重点推进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、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,实施一批重点工程。重点在包括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在内的16个省市开展VOCs治理。

  方案提出,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,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,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,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,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。

 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9月底前完成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工作。重点地区其他城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“散乱污”企业排查工作,建立管理台账,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。

  在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方面,方案提出,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;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。自201711日起,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。自202071日起,全国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。

  方案强调,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。重点地区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;将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。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,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。

  此外,方案提出,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,到2017年底前,完成京津冀鲁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。到2018年底前,完成制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。到2020年底前,在电子、包装印刷、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。

  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

  在推进VOCs治理的经济政策方面,方案提出,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,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,利用专项资金、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。

  同时,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,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。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。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。

   由于VOCs种类多,排放行业多,排放源分散,治理技术复杂,目前VOCs污染治理企业整体处于小而散的状态。

  VOCs治理市场要进入爆发期,首先是行业性的排放标准必须明确。目前做了几个行业标准,但不是太多,要能够贯彻实施。二是建立VOCs排污收费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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